近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了有關食品接觸的塑料制品最新法規2015/174,新規再次對歐盟現行的塑料制品法規No 10/2011進行了修訂并將于2016年2月正式生效。據了解,歐盟近年來不斷升級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技術貿易法規,將對我出口企業帶來長遠影響,不符合新規要求的塑料制品將無法進入歐盟市場。出口企業應抓緊構建以“原輔材料采購管理—注塑環節風險控制—出廠安全衛生把關”為重心的質量保障體系,以便能夠達到新標準。
歐盟新規屢屢升級
2011年,歐盟發布實施了有關食品接觸用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規No 10/2011,對進入歐盟市場的塑料制品從原材料清單到檢測方法都制定了詳細條款,此后歐盟對該法規頻頻更新,截止目前已累計進行了7次法規升級。如 2011年歐盟就針對中國和中國香港出口歐盟的密胺和尼龍塑料制品出臺了針對性的限制法規No 284/2011,導致我國相關產品出口嚴重受阻。此次最新修訂的EU 2015/174法規要求,對可作為塑料制品生產原料或添加劑的酒石酸、苯酚等十余種物質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限制要求,將對出口企業產生較大影響。此外,歐盟2014年3月24日發布的No 202/2011法規也將于2015年3月25日正式實施, 該法規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新增兩種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觸材料的單體;明確了雙氰胺單體的特定遷移限量為60毫克/公斤;將原有物質1,3-苯基二甲胺的限制,由單獨限制改變為與新增物質間苯二甲基異氰酸酯的共同限制,遷移總量為0.05毫克/公斤等。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是,No 10/2011法規對于遷移限量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條款的過渡期也將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結束,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塑料制品都必須按照No 10/2011所規定的新的檢測要求重新測試認證,中國輸歐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新挑戰。
歐盟監管要求更嚴格
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制品質量新規實施后,將對我國塑料制品出口帶來較大的影響,出口企業面臨新的挑戰,據統計,歐盟2014年就累計對我國食品接觸產品通報184起,其中塑料制品占到86起,達總量的46.7%,而2015年以來,通報也已達27起,其中塑料制品9起。特別是針對甲醛、有害芳香胺、增塑劑等有害成分超過歐盟法規規定的遷移限量要求的通報居高不下,亟需重視,否則極可能引發歐盟出臺類似No 284/2011的針對性法規。為了符合歐盟新規要求,出口塑料制品的質量檢測將日趨嚴格。歐盟口岸對于貨物隨附的檢測報告也有強制性要求,不能提供檢測合格報告的貨物就可能被歐盟海關拒絕入境,如2015年2月10日,經中國香港出口荷蘭的一批密胺餐具就因沒有檢測分析報告被拒絕入境。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歐盟對于DOTP、DPHP等新型增塑劑的監管更加嚴格,由于歐美對傳統的DEHP等增塑劑的管理加強,此類新型增塑劑開始被企業引入塑料制品生產,但根據歐盟法規,除非法規明確許可,否則使用此類增塑劑均會被視為不合格,通報也呈增長趨勢,2014年以來已達10起,涉及DOTP、DPHP等多種增塑劑。
良好生產規范是破解歐盟技術壁壘的根本
食品接觸產品是寧波的重要出口商品,年均出口額超過5億美元,而歐盟市場占據近三成。近年來,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市場頻繁制定并更新技術法規及標準,使出口企業感受到越來越大的壓力。實際上,歐盟對于食品接觸材料企業早就實施了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歐盟《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產規范》法規No 2023/2006就明確要求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應該符合良好生產規范GMP的要求,企業應建立和自身規模相匹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
對于以小微企業為主的我國出口企業在關注國外法規變化的同時,更應勤練內功,構建以“原輔材料采購管理—注塑環節風險控制—出廠安全衛生把關”為重心的質量保障體系,將良好生產規范融合到日常管理上,完善關鍵原輔材料定點采購制度、定期檢測驗證制度。同時,企業應建立起具有可追溯性的原輔材料管理臺賬和產品銷售臺賬,根據國外質量反饋和質量通報的內容定期對供方進行考核及評價,從源頭有效防范質量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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